河南省公安厅出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3.08.2016  19:37

  中国警察网讯 记者夏吉春报道:日前,河南省公安厅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民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将会被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据介绍,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

  不受责任人单位或退休影响

  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今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划分,区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落实冤假错案终身追究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细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中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刑讯逼供造成执法过错从重追责

  按照细则,以下5种情形将被从重追责: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追责

  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认定执法过错的部门,负责受理、检查、认定执法过错案件。执法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政工、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此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也将参与监督。

  问:民警办错案,终身被追责,会不会挫伤民警的办案积极性,导致民警“不办案、少办案”?

  答:细则中还有7种情形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我们细化了执法过错认定标准,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目的就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