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以妻子名义注册公司 骗取他人22万余元被判刑

28.09.2016  15:36

      构成合同诈骗罪男子获刑3年半

      以妻子名义注册公司骗取他人22万余元

      男子周某以其妻名义注册成立海南中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输变电配套设备安装、发电成套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等。公司自2013年1月30日成立以来均由周某运作和管理。2013年期间,周某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相关配电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2.15万元。

      以卖变电站为由骗取他人14万元

      2013年7月14日,周某以中顺机电公司名义,与绿恒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绿恒源公司向中顺机电公司购买箱式变电站2台,合同价款为17万元。

      合同签订后,周某让绿恒源公司的负责人将合同款转入其个人账户。2013年7月14日,该公司按照周某的要求,将1万元支付到周某个人账户。随后,周某编造多种理由欺骗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支付合同款,该公司又先后三次付款13万元到周某个人账户。周某收到14万元合同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变压器的定金,余款均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挥霍合同款9.15万元致合同无法履行

      2013年10月21日,周某以中顺机电公司名义,与孟某签订《配电工程合同书》,由孟某向中顺机电公司购买1台组合式变电站,合同价格为12.3万元;该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即由中顺机电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实验和送电。2013年10月21日,合同签订之日,孟某支付给周某6.15万元作为工程预付款。2013年11月29日,周某以工程进展缺少资金为由向孟某预支工程款,孟某再付给周某工程款3万元。孟某支付工程款共计9.15万元后,因故导致不能按时施工,便和周某约定推迟合同,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工,周某同意。2014年2月份,孟某要求周某履行合同时,周某已经将合同款项挥霍,无法履行合同。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绿恒源公司13万元、孟某9.15万元,共骗取他人22.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量刑予以调整。依照刑法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上诉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