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电厂少代扣代缴税款40多万元案

04.03.2016  11:18

      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是一家从事投资建设和经营各类型的发电厂及供电业务的企业,于2003年8月1日成立,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外,该电厂因涉及向境外公司外购应税服务,依法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按照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的安排,省国税第六稽查局与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对该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少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涉案税款42万元。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以税后净所得为计税依据,造成少代扣代缴税款。第六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申报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该厂购买外汇汇给PWPS公司的金额一致,以此疑点展开取证,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和查阅服务合同,进行细致核对,发现电厂与PWPS公司签订四份技术服务类合同均为包税合同,电厂对外支付的费用均为外国企业税后净所得。因为被代扣代缴方PWPS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同时该公司是美国居民企业,中美两国有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因此根据合同和相关税法,确认该企业与PWPS公司的业务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和利润率,推算出税前所得,并依此计算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终确认企业少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决定追征南山电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查征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启示

      1、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应慎重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被支付方PWPS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本案被扣缴税款方是美国居民企业,中美两国有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由于国际优先国内法,必须依据中美两国协定判定是否征税以及适用所得税税率,这就涉及到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从电厂与PWPS公司签订的合同确认,PWPS公司通过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在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六个月,符合常设机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依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税后所得应换算为税前所得计算扣缴税款。

      PWPS公司取得的外汇所得是合同约定的税前所得扣除国内税收后的净所得,国内税收涉及国地税税种,既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包括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和印花税,不能以税后所得乘以(1+增值税税率)得出含税所得,而是通过公式:对外支付金额=含税金额-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即对外支付金额=含税金额-含税金额/(1+0.06)*6%-含税金额/(1+0.06)*6%*10%-含税金额*0.03%-含税金额/(1+0.06)*15%*25%,推算得出:含税金额=对外支付金额/0.9020。再根据含税金额计算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申报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