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170余万元 一公司项目经理在洋浦捞钱获刑4年

30.07.2014  11:00

      原标题:侵占公司170万财产用于个人消费

      北京一公司项目经理在洋浦捞钱获刑4年

      近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原北京某公司项目经理向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17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12月,向某受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腾洋路1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北京公司通过招投标将洋浦腾洋路沥青路面施工分包给长沙路桥公司。向某以一份总价为689万余元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报北京公司审批并获同意。后向某发现实际工程总价应为562万余元,遂与长沙路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邓某商议,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更正工程总量的总价为5623776元,并要求邓某将合同溢价130万元转给向某。邓某同意了向某意见,双方在工程造价表上盖章确认。项目施工后,向某向北京公司申请将600万元工程款汇给长沙路桥公司,邓某按照约定分两次将130万元汇入向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该款被向某用于新房装修等消费。

      向某在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期间,以公司对发票审核要求严格,擅自开票会被公司退回等理由,要求腾洋路1标段改造项目的部分分包商共4家公司将税金交给其代缴税款,将306186元税金据为己有。

      2012年7月,向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给水管道工程的假合同,意欲套取北京公司5万余元工程款,被北京公司发现,随后潜逃。被抓获归案后,向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全部赔偿北京公司损失。北京公司对向某予以了谅解。

      法院认为,向某身为企业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共计1728806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向某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立功表现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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