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住房〔2014〕2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完工,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房源按照就近安排、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二、按照《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受理渠道、申请审核程序、运营等实行并轨管理,并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合理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对象应优先配租。
三、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各市县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供应等情况,合理调整具体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确定准入条件。
四、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各地可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五、各市县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财政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调整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六、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市、县物价部门定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指导价格,加强对实际租赁价格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减免后的租金水平不应高于并轨前租金标准。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可依据财力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市县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七、各市县可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