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人口普查的目的、任务和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规定,第六次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
尽管《条例》已经施行,但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不足半年即将进行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仍旧显得有些朦胧。为此,半月谈记者专门采访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求解公众普遍关心的人口普查问题。
一问:开展人口普查和普通老百姓有何关系?
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事关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摸清人口家底,对于国家制定发展规划、部署各项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就是要摸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部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并且最终会使每个参与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年龄的人口数告诉我们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学,有多少老人需要照顾,政府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规划学校和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口就业的数据告诉我们哪一类人群就业有困难,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制订促进就业的政策。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会划拨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建筑,建立公共交通系统,确定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地点等,都要以人口分布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人口普查信息在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来临时,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帮助确定需要救助的人员数量。企业也可以利用人口地区结构来决定在哪里建造购物中心、电影院、银行等、
二问: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查什么?怎么查?
答: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三问:第六次人口普查和前五次有何不同?
答: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常住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规定,对境外人员进行普查,采用与内地居民相同的调查登记方法,即由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方面,要求境外人员填报的项目少于中国居民,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来华目的和居住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份或国籍等。对中国公民和境外人员的普查内容不包括收入、宗教信仰等。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中将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普查机构和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其有什么制约机制?
答:人口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问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成,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五问: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如何保证资料不外泄?
答:《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和提供,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对于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例如,人口资料登记上来以后将严格保密,不会提供给计生部门作为处罚的依据。各地有举报电话,如发现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可以电话举报。
六问:如果不配合人口普查,将会如何处理?
答: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问:如果个别地方、单位不如实提供资料怎么办?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问:怎样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答: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有了法律的保障,人口普查数据将会更加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