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26.09.2014  22:10

      为做好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切实发挥责任保险对运输经营风险的保障作用,我省将从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凡经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含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在投保范围内。对已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原保险到期后(一年期),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确定的保额标准进行投保。

    据悉,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明确了保险责任限额。即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运输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省道路运输局 朱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