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明确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清晰地划出治党管党的高线和底线,为从制度层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强调严明组织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严肃查处了数以百计的“老虎”和成千上万只“苍蝇”,在加强纪律建设上创造了一系列新做法和新经验。党的纪律建设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党的纪律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客观上也要求及时修订党内法规,以适应时代要求和党的建设需要。这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工作,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例如,《条例》突出强调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每一位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要求,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绝对不能借同学会、同乡会、校友会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2004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从第四十五条到第一百七十四条共列举了十个方面共130条违纪行为。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的十个方面进一步浓缩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使得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体现了“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的纪律必须充分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所有党员必须坚持的底线。这条底线必须显著高于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例如,《准则》和《条例》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而且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绝对不要以为只要自己不贪腐、不违法,违反些党内纪律只是生活“小节”,不会被追究。必须看到,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爱护,更是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可以预防党员干部从违纪陷入违法乃至犯罪的深渊,大幅度减少朝为“好同志”、暮成“阶下囚”的发生率。
体现法纪分开的指导思想。在2004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专门的章节阐述对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其中有很多违纪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有些甚至是犯罪行为。严重违法乃至犯罪的党员,已经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为共产党人的资格,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行为已经不需要在党内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单独加以分述。例如,同2004年通过的纪律处分条例相比,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了原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解决了“纪”与“法”不分的问题,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必须明确的是,删去与法律重复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说贪污、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必受到党纪处分,而是要受到比原来更严格的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每一位共产党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自己的心坎上,努力做遵守党纪的模范;都必须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努力做维护党纪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