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率先发出全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1.08.2016  13:03

海口市政府鞠磊副市长、省工商局刘春梅副局长为首批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海口市工商局局长潘永强讲话

活动现场

活动现场

      今天上午,海口市政府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六楼工商服务窗口举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暨全省首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颁发仪式,市政府鞠磊副市长、省工商局刘春梅副局长为海口棕海项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时光影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首批企业颁发了新版营业执照。这是海口市继去年9月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三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海口市在全省率先试行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前一个月实现了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10月1日起全国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

      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继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把涉及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也整合进来,尽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保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尽早试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早日降低投资创业的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2013年8月以来,海口市在商事制度改革中一直大胆实践,勇当先锋。按照市政府的统筹部署,海口市工商局在省工商局的指导下,把“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当作贯彻落实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助推“双创”的一项重要举措,牵头各有关部门发挥“5+2、白+黑”精神,一刻也不耽误地开展各项筹备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成功实现提前一个月试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

      今后,投资创业者申请企业登记时,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登记新模式,只需到工商受理窗口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到由工商部门核发的一个加载有十八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像过去那样要分别向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等多个部门申请核发不同证照;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从原先向不同部门提交5种不同的材料变为只需向工商部门提交一份申请材料,极大地简化了市场准入手续。而且企业外出办事时,只需持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到各部门办理各种业务,真正实现了让投资创业者省时、省心、省力。

      此外,海口市试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建立在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等部门信息双向推送、共享基础上的,因此,有效地整合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在推进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文件精神,我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为确保改革如期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面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的要求进行。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企业按“三证合一”改革要求填报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有关登记申请文书请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领取,或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

      四、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五、2016年9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六、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七、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八、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