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免除普通高中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08.02.2017  21:37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

  按照规定的免除费用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确定,免除教材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确定。对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各市县(含洋浦)普通高中免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转自《海南日报》,记者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