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皮条客” 儋州一摩的司机获刑

23.04.2022  11:22

  近日,儋州一摩的司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拉客期间为嫖客和卖淫女牵线搭桥,被儋州市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最后获刑。

  自2021年5月起,吴某某在骑电动自行车拉客的过程中结识了李某某、邓某某,在明知两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为赚取介绍费,拉客时为嫖客和卖淫女李某某、邓某某充当“皮条客”。经过三人谋划,李某某、邓某某通过微信将提前订好的酒店和房号告知吴某某,吴某某便骑摩的将嫖客拉到卖淫女所在的酒店,待嫖客入住酒店完成性交易后,卖淫女微信将介绍费转给吴某某。2021年5月至8月,吴某某多次介绍嫖客给卖淫女李某某、邓某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2150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拉桥,促成卖淫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