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罚3000余万元!海南发布民生领域10大典型案例

24.09.2021  11:37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9月23日,该局发布今年我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儋州一摊位卖不合格豆芽被罚款

  2020年12月31日,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儋州乐民农贸市场罗某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儋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罗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黄豆芽、22千克绿豆芽运至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24元。

  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卖未检验检疫冻肉被罚3000余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查实,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从岑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127万余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今年6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19万余元,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一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

  2021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称4“国窖1573”、2瓶“梦之蓝M6”、2瓶“梦之蓝M3”和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从他人转手或回购而来,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凭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上述酒类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执法机关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罚款17.5万元。

  案例4

  陵水4家商行卖假茅台被查处

  今年1月2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专业人员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58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55瓶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万盈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依妮批发商行和万宁万城云庆烟酒茶行4家商行从他人手中收购了共计60瓶茅台酒(其中55瓶为假冒茅台酒),分别销售给陵水椰林旺海商行。4名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执法机关对四家商行分别作出没收假冒茅台酒和罚款75000元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陵水一加油站卖不合格汽油被查

  2020年11月,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开展调查。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含量和芳烃含量),销售不合格油品为35341L,违法所得22754.08元。

  今年6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54.08元,并处罚款4159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儋州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被查

  2021年1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11627.1升,违法所得为13022.35元。

  今年5月27日,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2.35元,并处罚款120456.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儋州一企业使用不合规范气瓶被查

  2021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成镇的儋州闽鑫乙炔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共751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且当事人存在未及时填写充装记录表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8

  海口一公司出具假检验检测数据被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在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

  执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处罚决定。

  案例9

  临高一物业公司多收业主电费被处罚

  今年3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海南衍宏物业临高分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公示的对“衍宏海港小镇”第1、2期业主的电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度,超出政府定价的标准,多收取业主的电费共10401.5元。

  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38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海口一酒家卖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被查

  2021年2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林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琼山汇香汇香酒家进行检查。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查,该酒家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了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机关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6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175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