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请律师打官司 拒付5000元律师费被告上法庭

17.03.2015  20:27

      原标题:海口女子请律师打官司

      拒付5000元律师费被告上法庭

      因与他人起了债务纠纷,海口的一名女士朱某某便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官司也打了,相应的赔偿款也拿了,可事后却拒绝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几次三番索要未果之下,该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朱某某告上了美兰法院。3月17日,记者获悉,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朱某某作为甲方,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B)》,约定:甲方因与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李某某律师为甲方处理本案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代理人。根据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商定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伍仟律师服务费;一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本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该律师事务所派出李某某律师代理朱某某与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之后,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朱某某也已经收到了调解款13万元。案件审理结束后,朱某某却拒绝支付律师服务费,虽然该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但朱某某至今都未付。为此,该律师事务所至美兰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某立即偿还所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美兰法院认为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B)》,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签约后,依约定派出律师为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事项进行代理活动,并完成了诉讼代理工作,被告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被告不按时给付律师服务费给原告已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应承当律师服务费的10%的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及违约金500元,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朱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应偿付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5000元及违约金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