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700余万元!乐东法院审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两被告获刑

17.09.2021  10:16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因被告人王、杨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获刑。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在乐东县成立了水果网套无纺布袋厂,并雇佣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被告人杨某等人员生产作业。2020年12月6日,因杨某在生产过程中未正确进行液化气瓶换气放气导致发生爆炸,引燃周边堆放物品蔓延成灾。经乐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经评估,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70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