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首例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获判 被告人获刑5年

15.10.2020  11:21

      日前,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州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以谭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儋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系儋州市首起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件。

      经查,2010年至2011年,在儋州市城市开发建设公司关停改制期间,谭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以倒签协议时间以掩盖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事实的方式,擅自将该公司位于那大镇人民东路价值7384余万元的126.058亩土地以379.143万元价格低价卖给其好友郑某某的房地产公司。此后,在郑某某实际控制该126.058亩土地对外出售时,又积极配合郑某某办理土地转卖给第三方的过户手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高达7000余万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004.90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3125.212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儋州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3234.3092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