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三个月!儋州男子持刀恐吓、辱骂防疫工作人员被判刑

27.02.2020  09:51

      2月26日上午,儋州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符某尾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儋州市雅星镇人民政府响应海南省及儋州市相关防疫工作要求,在该镇和盛村委会逢金村路口设立五级防控工作站。

      2月9日13时许,符某尾酒后骑摩托车到雅星镇和盛村委会逢金村路口疫情防控工作站处逗留。因其已饮酒且未佩戴口罩,在被防疫工作人员劝离过程中,符某尾下车将站点放置茶水的桌子踢翻,并辱骂防疫人员,随后骑车冲出工作站。

      符某尾回家后,从自家厨房取出一把长约43公分的尖刀放在身上,再次骑车冲过拦截带返回站点,继续辱骂、恐吓在场工作人员,见无人理睬便骑车离去。

      在附近绕行一圈后,符某尾又返回该站点,撞倒竖在路中间的旗帜,下车持尖刀挥舞,威胁、恐吓、挑衅和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随后离开。该站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至符某尾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法院认为,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严格管控的情形下,被告人符某尾违反防疫规定(未佩戴口罩),酒后到防疫工作站点起哄闹事、惹是生非,反复纠缠、辱骂、持刀威胁、恐吓工作人员,踢翻、撞倒工作站点设施,侵犯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妨害防疫站点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对被告人亦给予了适当从宽处理。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高院和儋州市委关于疫情防控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既震慑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同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