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暴力拒执被告人获刑二年

21.12.2019  15:29

      近日,儋州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二年,进一步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彰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维护司法权威。

      2009年期间,因陈某玉与陈某云在儋州市和庆镇新村村委会居德村部仔园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有纠纷,陈某玉向儋州法院起诉。同年9月16日,经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云立即停止位于儋州市和庆镇新村村委会居德村部仔园地的房屋建设,清除该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土地交给原告陈某玉使用。陈某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云没有履行生效判决,陈某玉因此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儋州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云立即停止位于儋州市和庆镇新村村委会居德村部仔园地的房屋建设,清除该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土地交给陈某玉使用。之后又多次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云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陈某云不仅拒不履行,而且对执行房屋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在执行人员到现场执行时,召集亲友围攻、威胁、阻拦执行,甚至向申请执行人陈某玉家扔鞭炮,声称“赢了官司又能怎么样”。被告人陈某云的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导致生效判决至今未能执行,在社会上影响恶劣。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付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且以暴力威胁执行申请人及暴力抗拒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陈某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这是今年以来儋州法院依法判决的第二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严厉惩戒了拒执犯罪,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权威性,向社会展示了儋州法院进一步巩固执行攻坚成效、切实打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一公里”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