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的姐骗到儋州水利沟 勒住其脖子持玩具枪抢劫

26.11.2014  10:41

      原标题:一男子持玩具枪抢劫的姐致人伤儋州法院:判处6年3个月,罚款5000元

      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一宗持玩具枪抢劫汽车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0月5日18时许,薛某某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新标榜路段,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伺机抢劫。在儋州市西培农场往大成镇路上,途经南辰农场一队橡胶林时,薛某某以拉胶片为由骗李某某将出租车开进橡胶林100多米,到水利沟附近。后因李某某不愿再往里开,薛某某以等朋友为由叫李某某将车倒好。

      薛某某下车到出租车后方站了几分钟。随后,薛某某从后门上车并用左手勒住李某某的脖子,右手取出事先准备的塑料“手枪”顶住李某某,还威胁说,“你不要出声,不然我杀死你。”李某某因害怕就将钱交给薛某某,薛某某不要。李某某怕薛某某打她,就与薛某某抢塑料“手枪”。两人争执过程中将塑料“手枪”弄断了。

      接着,薛某某又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威胁李某某不要动,并对李某某说,“我不要钱,我要车。”

      李某某听后就去抢刀,之后被薛某某用刀弄伤了下颌部、肢体等部位。见李某某受伤,薛某某将刀放下。李某某想趁机启动车逃跑,却被薛某某勒住脖子将车钥匙拔走。李某某掰开薛某某的手后,欲跳下车,被薛某某拦住逼迫交出手机。李某某将手机交给薛某某后,一边呼救一边逃离现场。见状,薛某某也从相反方向徒步逃离现场,将车留在原地。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小轿车价值59860元人民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薛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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