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七旬老人在茶楼发病 店主将其丢到室外致死

29.02.2016  10:42

  家住儋州那大城区的71岁老人李某贤在一家老爸茶楼玩纸牌时,突然发病。店主遂将其抬到楼下,放在室外,任由风吹雨淋。老人死亡后,其家人以店主未尽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店主赔偿。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41243.70元。

  2014年12月8日,李某贤来到那大红旗街某老爸茶楼玩纸牌。当天下午4点左右,李大贤突然出现头晕等身体不适症状。一同玩牌的吴老师便帮忙给李某贤的家人打电话告知,同时拨打120求救。

  李某贤的大儿子李某明接到电话后,立即和母亲赶过去,发现父亲瘫倒在一楼地面,全身被雨水淋湿。他立即给父亲喂药,但父亲已失去知觉。他和母亲将父亲送到附近的诊所,但诊所未予接诊。经随后赶到的120医护人员诊断,李某贤已没有生命迹象。

  从接到电话到赶到现场,时间很短,为什么父亲不在茶楼等候,而瘫倒在一楼地面?有人告诉李某贤的家人,是经营茶楼的林某玲(男)害怕李某贤死在茶楼里,便把李某贤抬离茶楼,放在巷口里的。

  了解事发经过,老人的家人很生气,认为当天气温较低,又下着雨,林某玲却将老人抬到外面任由风吹雨淋,因此对老人的死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找对方索赔未果后。李某贤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林某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2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贤在被告经营的茶店内出现身体不适后,被告有义务给予适当的救助,并等待医护人员到现场救助,但其匆忙将李某贤转移到温度较低且下着雨的室外,未尽到义务,其应对李某贤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李某贤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原因,故应确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

  2015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1243.70元。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二中院。目前,省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表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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