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酒驾并袭击民警 获刑6个月

25.12.2021  15:26

  近日,州市光村镇一男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被儋州市检察院以袭警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3月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途经儋州市光村镇交通执勤点时,因未戴安全头盔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要求王某某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处罚,王某某拒不配合且在现场大吵大闹,引发周边群众围观,影响现场民警执法执勤工作。因王某某还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执勤民警遂决定将其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理,却遭到了王某某的剧烈反抗,民警便使用手铐将其控制住并带到警用巡逻车上。在行驶至派出所途中,王某某在警车后排大喊大叫并多次用后脑勺撞击后排民警的脸部,导致该民警右上唇、右拇指受伤。2021年5月19日,儋州市公安局将王某某以涉嫌袭警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7条第(5)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当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完全采纳定罪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刑法》第277条第(5)款为袭警罪,这是首次对袭警犯罪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规定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醒: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惩治犯罪的主要力量,其执法权威不容挑战。广大群众应当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得有任何暴力抗法的行为,否则面对的将是更加严厉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