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获刑三年

03.08.2020  15:02

      日前,儋州一男子苏某某违反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经儋州市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儋州市法院一审以苏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苏某某上诉,经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8月下旬至9月期间,苏某某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支、枪管一根以及枪托、红外瞄准镜、射钉弹、钢珠、铁砂、枪支配件等枪支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长管射钉枪,并在儋州市某国营农场某小区的家中用射钉弹试射。后苏某某将该枪支拆解,把零部件藏放在其家中的橱柜内,枪管藏放在餐厅的墙角处。2017年10月7日上午,民警到苏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从其家中收缴射钉枪一支、枪管一根、红外瞄准器一个、折叠枪托二个、射钉弹一盒、钢珠和铁砂各一袋、配件一批等物。经鉴定,苏某某利用射钉器改造的物品,属于非制式枪支范畴,认定为以火药作为发射动力枪支。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儋州市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一审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苏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中的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是否制造成功,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本案中,苏某某购买枪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军用枪支并试射,后又拆卸存放于家中,显然已实施了制造枪支的行为,因此其上诉辩称已终止制造枪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进而不构成犯罪的说法不成立。同时,其擅自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枪支零部件进行组装,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其上诉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制造枪支故意的说法也不成立。检察官提醒,“淘宝”虽然“万能”,但是违法行为万万不能,即使手段再隐蔽,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