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紧张、停车难?海口拟出新规!占用车位最高或罚5000元

08.01.2022  16:12

  1月8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为加强海口市停车场规划与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与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近日,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根据海口市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工作部署,组织起草《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1月15日,市民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hkcgfgc@163.com。(二)传真:0898—68723635。(三)信函地址: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南楼5045室海口市市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宣教科。(四)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索《海口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留言。

  建设海口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

  《办法》中提出,在停车智能平台方面,由海口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海口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汇聚全市各类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便捷停车服务,为停车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数据。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将其停车数据和支付系统接入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接入海口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

  制定海口市建设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

  《办法》中规定,在停车场配建标准中,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海口市建设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海口市停车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办法》中提到,海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在桥梁的桥下空间、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同时,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另外,鼓励按照规范设置和使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基座、支架等建筑构件,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采取有效隔声、减震等措施,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对相邻建筑物造成通风、采光、日照影响或噪声污染;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另外,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情况以及停车需求情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供机动车辆停放。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配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停车引导系统等智能化管理系统,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并接入本市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引导屏,临街的停车场入口,应当设置免取卡式闸门;还应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投诉举报电话,需做好各类安全防护。地下、立体式停车场的经营者,须对场地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同时给驾驶人提供观看视频画面的便利。

  《办法》还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方式。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产权人未将停车数据和支付系统接入管理平台最高罚3万元

  《办法》还提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未将停车数据和支付系统接入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