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停车场称只收费不负责看管顾客车子

03.09.2014  12:26

      原标题:停车场只收费不看管遭投诉

      付费停车,车子被刮。收费员却表示只负责收费,不负责看管。三亚市消费者王女士将这件烦心事投诉到省工商投诉电话12315。记者调查发现,只收费不看管,在岛内是普遍现象。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停车场收费就有看管义务,车子受损或丢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女士车子停在解放一路划好的停车位上,去附近饭店吃晚饭回来,发现车后右侧被刮掉巴掌大一块漆。她正纳闷四处张望寻找肇事者时,突然,不知从哪里走来一个人对她说:你车子停在这里50分钟,需交停车费3元。

      “我车子是被谁刮的?”王女士问。收费员却说:“我只负责收费,不负责看管,不知道是谁刮的,请交3元停车费。”王女士拒绝交费,但拗不过收费员。无奈之下,王女士交了3元停车费,并拿到3元的发票。

      为讨个说法,王女士投诉到12315。省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厦宇说,市民付费停车,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停车场收费就应该尽到基本的看管义务,至少应该提供刮车方基本信息,或者刮车将发生时,要及时制止,刮车发生后,要求肇事车辆停下来处理,这种不尽义务,还收人家钱,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车子受损或丢失等,停车场要承担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岛内停车场在醒目位置立着“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辆受损或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免责牌。

      对此,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林青律师说,停车场对所停车辆进行收费,虽然双方没有签正式的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有些停车场虽然立有免责牌,但在法律上不能免除其看管的责任。

      林青律师说,像商场、宾馆之类的消费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也有看管车辆的义务,消费者所停车辆一旦出现受损或丢失等,商场、宾馆等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陈厦宇说,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消费者停车时,如果发生车辆受损或丢失等,一定要保管好停车收费单据,这是证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的最有效证据,诉讼时将避免由于证据不足,导致双方扯皮情况的发生,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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