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法官碰上离奇巨额借款案 3人凭3张借条索300多万

23.12.2014  15:43

      原标题:手持借条就是要不回百万欠款

      原是证据不足原告只好撤诉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不能仅凭一纸借条

      仅凭一张借据索还欠款100多万元,3原告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只好向法院提出撤诉。这是记者今天(22日)从屯昌法院获悉的。

      今年7月2日,原告张某、王某、张秋某3人每人分别持有一张借据,向屯昌法院起诉要求同为一个借款人的被告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欠款金额分别为117万元、130万元、104万元。

      屯昌法院当日立案后,于2014年8月26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合并审理三案。

      庭审中,3位原告称,2012年11月20日,原告张某、王某、张秋某3人分别将现金180万元、180万元、104万元借给被告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分别向3位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以上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每月还款15万元,以银行转账单为准。期间,被告已向原告张某偿还63万元本金,向原告王某偿还50万元本金。其余欠款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三原告还款付息。

      庭审中,3位原告仅各出具了一张借据;被告口头承认欠款事实,也无任何证据提供。

      法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作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庭审中,3位原告虽都提供了借据,并声称均以现金交付。但法官认为,在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举证中存在以下疑点,首先是原告有出借180万元巨额借款的能力,而在立案阶段缴交诉讼费用时却向法院提供了由其住所地居委会出具了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的证明;其次是作为向法人企业出具借款,却无被告公司的入账证明;第三,期间部分还款,双方约定以转账单为准,却无法提供转账单证明已还款额;第四,原、被告均系朋友关系,却在出借巨额借款时无任何风险意识。

      面对着法官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质询,3位原告最终未能再提供出任何证据。

      2014年11月11日,3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举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支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借方也认可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就算借方也认可,法院还应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不能仅凭一纸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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