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婆借款10万元买车 海口女子离婚后被起诉共同偿还

12.06.2014  16:06

      原标题:婚都离了凭啥还要共同还买车钱?

      前夫向父母借款买的车离婚后她被公婆起诉

      宋薇被人告上法庭了,告她的是她的前公婆。他们要向宋薇和前夫,也就是他们的儿子及前儿媳讨要之前借出的10万元买车钱。

      丈夫向公婆借款10万买车

      离婚后她被起诉共同偿还

      2000年3月,宋薇与郑凯登记结婚,正式嫁入郑家。从2011年开始,宋薇和郑凯因为感情不和,开始闹离婚。从2011年开始,郑凯每年向法院提起一次离婚诉讼请求,前两次均遭法院驳回。2013年6月,郑凯第3次起诉离婚,这一次,海口美兰法院判决准予郑凯和宋薇两人离婚。离了婚,汽车、住房公积金、电脑等夫妻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当时,夫妻俩的海马小汽车被判归郑凯所有,郑凯向宋薇支付车辆补偿款3.5万元。

      就是这辆海马小汽车,再次引发了一场官司。在儿子儿媳离婚后,郑凯的父母郑宏、刘洁将儿子和前儿媳妇起诉到了海口美兰法院。他们表示,2010年年底,郑凯买这辆车时,向他们借了10万元,并写下了欠条。这笔钱是郑凯和宋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

      郑凯同意还这10万元。但他坚持这笔钱应该由前妻宋薇和自己一起还。

      宋薇却不承认这笔借款的真实性。她说,2010年年底时,以郑凯的工资收入完全足以支付买轿车的钱,根本就不需要向其父母借钱。宋薇认为,郑凯与其父母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这笔所谓的借款,她也不知道郑凯买轿车的事情。“即使借条是真的,借条里说了‘五年内未还清10万元借款,就以小轿车抵还’,这笔借款根本就还没到还款期限”,宋薇坚持,不该由自己来还这笔钱。

      虽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被判尽快还债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刘洁从自己账户取出99998元。同日,郑凯向父母借款10万元,并给父母写了一张欠条,上写“兹收到爸妈人民币拾万元整。附:五年内未还清10万元借款,就以小轿车抵还”。次日,郑凯就去购买了一台海马牌小汽车。从2012年4月开始,郑宏夫妻开始要求儿子郑凯还钱,郑凯也同意还,但以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愿单方偿还而导致一直未还款。庭审中,郑凯承认借款的事没有与宋薇商量。

      美兰法院认为,郑凯出具借条,向其父母郑宏、刘洁借款10万,其父母已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郑凯在借条上写明“五年内未还清10万元借款,就以小轿车抵还”,且郑宏在该借条下方写明:“同意”,故应认定郑宏夫妻同意郑凯偿还10万元借款的期限为5年。如今,郑宏夫妻请求郑凯偿还借款,郑凯表示愿意偿还,可以认定其同意变更该笔借款为到期债务。但是,宋薇并没有同意提前还款,郑宏夫妻与儿子郑凯达成的提前还款合意对宋薇未产生约束力。因此,对宋薇而言,这10万元的还款期限并未到期。

      虽然这笔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两人还款期限却并不相同。郑凯已经同意提前还款,其应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他被海口美兰法院判决偿还借款10万元。而郑宏夫妻起诉前儿媳宋薇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则因为仍未到还款期限而被法院驳回。

      律师说法:

      前夫偿还共同债务后可在前妻债务到期后追偿

      郑凯承认,向父母借钱时没跟妻子商量,那为何还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只判决郑凯归还,那宋薇的那部分欠款又该如何处理?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况除外。本案中,虽然郑凯借款时没跟妻子商量,但其买车是作为家庭使用,离婚时这辆车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郑凯向其父母借的买车款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郑凯和宋薇共同偿还。目前,因郑凯同意提前还钱,法院判决其偿还10万元,但郑凯可以先行还了这10万元欠款。等到前妻宋薇的债务到期时,再进行追偿。(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