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保护区管理条例 核心、缓冲区不得建经营设施

13.08.20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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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img.hkwb.net

图为海南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料图片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议第九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入2014年海南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计划对现行条例做全面修订。

  草案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草案明确提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对违法者将予以重罚,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和生产设施需由海南省政府批准。

  草案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和项目,超过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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