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改后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

23.05.2014  22:35

我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简化申请受理程序,省人大法工委解读相关规定———

让更多贫弱群众享受法援阳光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决定》(详见海南日报4月2日B07版),(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享受法律的公平正义,是该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发出的最强音,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今天(4月4日)接受记者采访,对修改后的《规定》进行解读。

  维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

  记者:对该法规进行修订源于怎样的考虑?

  法工委负责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而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自200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5.8万件,年均增长27.76%,受援人数6万余人,共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4.5亿多元。但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法律援助门槛高,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申请和受理程序不够便民等等。

  在修改法律援助规定时,本着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受法律援助阳光的主旨,新《规定》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

  法援范围标准实现“双扩大

  记者:新规定里有哪些新突破和新亮点?

  法工委负责人:一是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原《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基础上,增加了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护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等事项,并授权省和市县政府可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本次修改在总结2010年以来的经验基础上,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事项都纳入了法援事项范围,并针对我省妇女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现象,将妇女请求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法援事项范围。

  二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原《规定》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下岗失业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经济困难的人群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此次修改法援规定时,省人大常委会将1.5 倍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将政府救助的特困户、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慈善机构出资供养人员等群体都纳入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法援方式实现新调整

  记者:新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衔接,体现在哪些方面?

  法工委负责人:的确,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为了做好衔接,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一是扩大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主体和适用对象,将申请主体由公民扩大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将适用对象由“犯罪嫌疑人”扩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明确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程序简化围绕“便民

  记者:法援申请和受理程序的简化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特色。

  法工委负责人:是的。修改后的《规定》,一是拓宽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规定法援机构应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网上申请;二是简化了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手续,明确公民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签署意见为由拒绝办理,还将审查出具证明的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三是增设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四是完善先行援助制度,对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案件及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五是规范了法律咨询。

  此外,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政府责任。针对我省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扶持。 (记者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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