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伪造他人信用卡 刷卡买近30万元黄金

02.02.2015  13:06

      原标题:伪造他人信用卡

      刷卡买近30万元黄金

      以23万元转手卖出,一男子获刑6年

      范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庄某某在某银行海口国贸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到深圳市一黄金公司刷卡购买了近30万元的黄金,转手便以2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附近的黄金回购公司。2014年12月18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万元。

      范某某曾因抢夺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4月29日被抓获。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范某某、“阿弟”通过蔡某某找到赖某某商谈盗刷信用卡事宜,赖某某表示同意后,又联系到梁某某,五人就盗刷信用卡事宜达成一致,2012年3月2日14时许,范某某与赖某某、范某某、“阿弟”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轿车来到深圳罗湖区田贝四路的万山珠宝园,赖某某和梁某某携带伪造的被害人庄某某的银行卡(该卡为庄某某在某银行海口国贸支行开立)来到位于万山珠宝园内的明丰黄金公司。通过电话从范某某、“阿弟”处得到该卡密码后,赖某某和梁某某用该卡在明丰黄金公司店内刷卡购买了价值294080元的黄金。随后,梁某某到附近的黄金回购公司,将刚买下的价值294080元的黄金以23万余元销售给一家黄金回购公司。

      龙华区法院认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金额共计294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遂根据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以上判决,同时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