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微信朋友圈骂"小三" 法院判决赔钱又道歉

23.10.2014  11:50

  海口网10月23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林菲 通讯员薛莹婕)因为丈夫手机中存着朋友女儿项某的照片,章某便在微信朋友圈中指责项某是“小三”,并公布其照片。也正是为此,章某被法院判决赔钱又道歉。

  微信骂“小三

  黄某是项某父亲的朋友,是章某的丈夫。2014年7月,黄某向法院提起与章某的离婚诉讼。7月21日,章某的儿子小佑在父亲的手机里发现存有项某的多张相片、截图及信息后,将其备份并告诉了母亲章某。章某因不满丈夫黄某与项某的关系,于8月6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大骂项某整容、当“小三”等信息和评论,并且“曝光”了项某的照片。

  项某知道后十分气愤,第二天就向派出所报了案,并于8月11日向秀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停止名誉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章某在法庭上辩称,因为项某长期与自己丈夫黄某保持亲密关系,才导致自己的家庭破裂,自己也是在无法忍受精神上极大打击和痛苦的情况下,才将项某不道德的行为在微信中告诉几个好朋友,既非“捏造事实”,也没造成“一定影响”,更没有损害项某的名誉权,这一切完全是项某“恶人先告状”。

  赔钱又道歉

  秀英法院认为,章某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项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并直接将项某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客观上导致了项某的名誉受到相应的贬损。

  章某的行为侵犯了项某的名誉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多种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3000元。

  10月9日,秀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项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并赔偿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