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偿二代 险资投资监管进入“2.0时代”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等成为业界关注焦点。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偿二代而言,征求意见稿放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管制,将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有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管机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则说明对违法投资、风险管控失当等行为,未来管理将有法可依。
修法丰富险资投资思路
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资金运用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并增加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相关表述。此外,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也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
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表示,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使得保险资金运用切实拥有法律依据,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极大提升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认为,自保险业新“国十条”发布以来,保险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此次征求意见稿就保险行业地位和重要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进一步明确市场化道路的长远目标。从监管上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将”是未来保险业监管的新方向,监管机构放开保险投资标的、鼓励保险行业创新是大势所趋。投资范围放宽可以理解为增强保险资金运用度,从而提高其收益率的思路。“虽然目前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30%,但总体来看大头仍是固收类资产,从政策上不断放开保险投资范围,必将提高行业投资收益,丰富投资思路。”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部分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并明确“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曹恒乾表示,年金业务可能成为未来行业发展的新焦点,尤其是未来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值得重点关注。
偿二代或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对保险业影响至深的偿二代监管体系试运行之际,《保险法》的修改对其给予了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二是实际资本减去最低资本的差额、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三是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曹恒乾认为,偿二代对保险公司资产分类和划分更加科学,对保险公司资产和风险评估更加细致,这将为资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加宽容的资本限制空间。“某种意义上,偿二代是监管层面上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的手段,将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新一代偿付体系全面公布指日可待。”
贺国文认为,征求意见稿放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管制,将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随着偿二代体系推进,保险公司自身在风险管理上更加成熟,放松资金管制更符合发展需求。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融资工具的使用,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偿付能力,提升经营效益。“在放松业务、资金运用等前端的同时,明确偿付能力监管既可以管住后端风险,监控行业风险,又能促进保险公司市场化灵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