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校方责任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30.01.2018  15:21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切实做好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我省决定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市县所属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保费由省教育厅直接支付给承保机构。

      据介绍,我省自2014年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以来,实现了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有效地防范了学生伤害事故和妥善地化解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较好的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了广大学生的权益。但是,仍然存在校方责任保险保障不够全面和民办学校投保率偏低的问题。为切实做好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真正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学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符合《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投保范围的民办学校的校方责任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与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一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投保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为按学年度投保,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保费标准为5元/生/学年。

      ●赔偿限额方面,每生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