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保姆盗窃雇主现金共6300元 一审获刑6个月

13.09.2017  17:43

      海口市民姜先生家的保姆彭某趁家中无人时,屡次盗窃屋中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元。9月13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市龙华法院获悉,近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6月,市民姜先生雇佣了一名保姆彭某,负责家中卫生、做饭、洗衣服等家务。保姆彭某干活非常勤快,让姜先生一家非常信任。姜先生经常把现金放在卧室的抽屉或者其他位置,出于信任,姜先生在家里放钱的事情,也没有避着保姆彭某。期间,彭某屡次盗窃均未被姜先生一家察觉。2016年4月25日,突然进入卧室的姜先生撞见彭某盗窃便随即打电话报警,彭某盗窃的行径至此才暴露。

      2016年4月25日,彭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2016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自2015年6月起在被害人姜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2016年3月期间,彭某先后两次从姜某家中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共计5300元。2016年4月23日16时许,彭某再次从姜某家中卧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姜某发现彭某盗窃便报警,民警到场后从彭某身上扣押到其盗窃所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破案后,扣押在案的财物以发还被害人。彭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彭某表示,“我认罪悔罪,我得到了教训,给我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并请求法庭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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