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11.07.2014  11:05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10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监管教育帮扶工作扎实有效。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实行社区矫正作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四是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或执行机构,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五是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家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提高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水平。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第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积极创新刑罚制度,尝试用最有效的方法教育改造罪犯,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刑罚文明化、轻缓化趋势;二是从以监禁刑为主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结合转变的趋势。实行社区矫正,既是降低监禁成本的需要,也是促进刑罚文明进步的要求。

  我国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我国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促进司法文明进步。

  第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必须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方面,对暴力恐怖、黑恶势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否则,就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另一方面,对一般犯罪分子,要运用好宽的一手,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把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对犯罪人员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对家庭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犯罪人员悔过自新的主动性,促进家庭和谐。对社会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研究和把握社区矫正规律,进一步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深化对社会矫正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第一,坚持依法监管,确保国家刑罚有效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依法监管,是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矫正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前提。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要总结借鉴江苏、上海等地开展审前调查、矫正环境评价等做法,对依法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服刑人员进行专业的社会调查,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性参考,增强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等做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动态评估、分级管理,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检查考核,对不遵规守纪的,该警告的及时警告,该处罚的严肃处罚,该收监的坚决收监执行。

  第二,坚持科学矫正,提高教育矫正工作质量。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也是保持社区矫正正常秩序、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要高度重视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把教育矫正质量作为硬指标来抓,真正把功夫下在教育矫正上。

  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对社区服刑人员,要集中进行思想、道德、法制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同时,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一人一策地做好个案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要总结借鉴北京等地做法,根据不同矫正阶段的不同特点,探索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段教育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等工作。同时,根据女性、青少年等不同服刑群体,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不同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开展分类分层教育,增强教育矫正的实效性。

  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心理矫正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的有效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心理测评,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对有心理危机的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干预。同时,要通过开展社区服务等方式,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和生活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坚持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能够更好地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助他们无障碍地融入社会。因此,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是让社区服刑人员尽快过上正常人生活的重要环节。从这一意义上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员特殊关爱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基础。思想教育、亲情感化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相结合,是教育改造好服刑人员的基本经验。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搭建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他们安心在社区接受教育矫正。这方面,要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性救助、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能力是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核心。要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协调指导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要通过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

  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法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一,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社区矫正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监管教育制度,创新工作方法,依法规范、积极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及时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应予羁押和追捕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及时处理。特别是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派驻乡镇检察室、人民法庭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立法、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配合、支持力度,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社区矫正作为对罪犯改造社会化的一个过程,社区矫正对象只有融入到社会环境中,运用社会资源进行教育帮扶,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从这一意义上讲,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是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在社区,关键靠群众。要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紧紧依靠基层组织的感召力、影响力,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发挥好城乡社区、村(居)委会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引导他们扩大与社区其他成员的交往联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安心在社区服刑创造良好环境。要广泛发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老师管学生”、“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等方式,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发挥好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凝聚、吸引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形成合理的政策导向,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总结推广上海、广东等地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要借鉴一些地方发挥精通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的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作用等做法,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第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现代化水平。现代科技手段的发展,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手段。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谁率先拥有大数据、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的“网上枫桥经验”,通过开办网上“诊所”等方式,及时了解、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心理等问题,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树立基础工作信息化的理念,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各类基础信息做到及时有效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要把传统有效做法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发现、提醒超越活动范围的社区服刑人员,提高依法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社区矫正法治化水平。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流程,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执法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使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要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大力表彰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各方力量在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建功立业。

  同志们,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奋发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本文是2014年5月27日孟建柱同志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转载自《长安》杂志2014年第7期)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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