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侵占货款百万余元 海口一公司职员获刑3年半

09.06.2022  20:29

  一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四年左右的时间侵占公司百万货款用于私人用途。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2015年5月,被告人胡某入职海口某公司,负责三亚、陵水、保亭三个地区的市场推广(农药、肥料)及销售工作。按照公司的销售流程,胡某联系客户推销产品并发货,在收取货款时,公司有专门给业务员配备的POS机,客户通过POS机将货款打入公司指定账户,且业务员所开的单据必须留底单给财务备案等。另公司在向客户推销农药时有2%-10%的优惠条件,但必须先付预付款。胡某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将优惠条件提高到15%-20%,并要求客户将预付款以现金、微信转账或者转账到其名下的银行卡等方式付款。胡某利用上述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和预付款,只上缴部分给公司,将其余款项占为己有。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客户吴某、徐某、许某、李某等三十名客户处收取的公司货款等款项共计1176269.5元,挪作个人购买汽车、打私人彩票、种植水果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1176269.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海口龙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胡某向公司退赔11762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