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查处12起!别侥幸,酒后骑电动自行照样算酒驾!

11.03.2021  16:16

  为贯彻落实交通事故“减量控大”的工作部署,海口公安交警持续在海口城区重点路段、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等集中开展驾夜间清查整治行动。3月10日20时许,海口公安交警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设卡针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

  据统计,当晚20时至次日3时,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12起,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7起、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4起、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1起。

  “您好,请进行酒精检测对着这里吹气。”10日20时40分许,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正在龙华区金贸中路半山花园开展整治行动的交警拦下,并要求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显示并未饮酒;随后执勤交警对该名男子未带安全头盔进行处罚。当问及为何不按交规佩戴安全头盔时,该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表示,因出门匆忙忘记佩戴安全头盔,并且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谁知道被抓了,经过这次处罚,以后一定遵守交规,安全文明出行。

  目前,很多市民都知道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于是部分市民在赶赴需要饮酒的场合时,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喝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例如,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40元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以罚款50元处罚。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饮酒之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要坚决严守“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底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