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抢劫”,不能仅仅党纪处分了事

01.01.2017  21:02

  拒不出示执法凭证,强行扣押店家36瓶食用油,被店家阻挡后理直气壮声称“依法抢劫”的湖北黄冈市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人员张某,终于受到党纪的处理:被黄州区纪委、监察局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之前,他还告诫店家“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现在,他在党纪的“屋檐”下面,不得不低下了傲慢的头颅。

  还原这句话的情景,正是店家对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执法表示不满,双方吵嘴过程中你来我往“话赶话”之际,张某脱口而出的。说者无心,往往是这种无心之言,更能体现说话者心中真实的想法,一张嘴就暴露出其个人修养不足和文明执法意识缺失的毛病。听者有意,执法者本应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却在他这里成了“依法抢劫”,不管是店家还是观众,都感觉到一种深深的伤害。就食品药品监督的形象而言,十次成功打击违法案件,都抵消不了这一句话带来的负面影响。

  据媒体报道以及视频来看,张某与其他两位执法人员一道,身着便装,来到这家粮油商行作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某品牌食用油存在标识不符合规定,采取了临时查封扣押措施。但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监管人员在日常执法时,必须身着制服,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张某等三人一没有按照规定穿制服,二不出示有效执法凭据凭证,从行政程序上讲违规在先,被质疑后又大言不惭,口出妄言。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形象,以及国家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张某受到的是党纪处罚,是对其违反党规党纪,没有正确履行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作出的处罚。

  然而,张某同时还是一个政府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受到党纪处分的时候,也应当因不正当的执法行为,接受政纪的处分。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处分。张某等三人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风纪及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督法》的要求执法,还应当受到政纪处分。

  党纪处罚不能代替政纪处罚,政纪处罚也不能代替党纪处罚。一般情况下,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身为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只违反了党纪,而没有违反政纪,就只受党纪处分。在同时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处罚。张某的行为明显同时违背了党纪和政纪,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其作出党纪处罚的的时候,政府部门也应当对其作出政纪处罚,不能因为已经受到了党纪处分,就不再追究其违反政纪的处罚。

  一个社会要运作良好,最重要的是社会成员树立严格的规则意识。以政府为代表的一系列公权力机构是社会规则的制定方、执行方、维护方,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维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监管人员不按照执法规范“依法抢劫”,带头破坏规则,引发网络舆情,实际上就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因此,对张某的处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党内,还应按照政纪要求,严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