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关于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开放 办社的指导意见

05.07.2018  18:31
各市县供销合作社:
    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破解机制体制障碍,提升为农服务综合实力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体现供销合作社性质,实现办社宗旨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壮大供销合作事业的迫切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发〔201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放办社,不断加强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源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壮大供销合作社实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为农服务有力、组织体系健全、服务功能齐全、体制机制完备、上下贯通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为了进一步推进开放办社,省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以及中央、总社和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化和创新供销有效供给为重点,以密切与农民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为纽带,着力拓展供销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和领域,充实供销服务的内容和功能,完善供销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扩大社有资产和业务的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供销合作社走好开放办社新路,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偏离,为农服务方向不动摇,不搞行政命令,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自愿合作,互惠互利。
    ——坚持市场主导、规范操作。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农民利益最大化和合作双方供需对接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搞“一刀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稳中求进、防范风险。 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严防市场和经营风险,搞好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目标任务
    以开放发展理念为引领,合作经济组织优势充分发挥,系统跨区域联合和跨层级整合迈出新步伐,把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美好新海南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开放办社的主要内容
    供销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合作制原则,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广泛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入社,并以资产或产权为纽带,通过组织、产权、经营、资本、人才开放等多条途径,与农民及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合作。
    (一)组织开放。 根据供销合作社组织创新的需要,结合实际,逐步打破行政区划和系统内部单一的组织体系,广泛加强与社会各领域的合作。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种社会资源凡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履行义务,遵守合作制的原则,自愿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维护合作制的利益,均可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成为成员社或所属企业。通过组织开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全方位开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二)产权开放。 供销合作社以资金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为纽带,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敞开大门,按照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合作制的原则,积极吸纳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它涉农经济组织、经济力量参与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形成以供销合作社控投参股以及多种合作形态的混合经济模式。
    (三)人才开放。 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为供销合作社注入新鲜血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注重引进为农服务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能人,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开展合作,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各市县供销合作社以基层社分类改造和各类实体经济组织为契机,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逐步克服人员老化、思维陈旧的局面,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爱供销的“三农”工作人才队伍。
    (四)经营开放。 按照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要求,着力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除开展社与社之间的跨区域联合外,打破行政级别限制,下级社可以投资上级社,上级社也可以投资下级社,社与社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跨行政级别的自愿联合,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可以介入,实行全面开放。
    (五)资本开放。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供销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同时要加强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开放办社主要形式
    (一)品牌合作。 供销合作社几十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的品牌已经深入人心,具有不可估量的内在价值,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品牌优势,吸引各种经济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在承认供销社章程和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以无形资产入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供销合作社负责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和品牌服务,对方向供销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使用管理费。
    (二)合作投资。 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与其他方合作开办项目,注册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混合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供销合作社要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具体比例和数额以实际情况确定。各级供销合作社专门抽调人员参加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方面的工作,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供销合作社按照出资额享有按股权分红收取社有资产收益。
  (三)上下联合。 各级供销合作社以项目资金为纽带,加强与上级供销合作社和下级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和合作。充分利用农村综合服务社网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基层组织体制创新等平台,以具体项目为抓手,通过融资投资的方式建立股份制企业,根据投资比例和项目性质收取定期或一次性回报。
    (四)金融信用合作。 积极联合各种社会组织共谋合作经济发展。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合作双赢。
  四、开放办社的保障措施
    (一)解放思想,鼓励创新。 打破供销合作社几十年来的思维定势,研究新情况,克服安于现状的保守思想,敢于创新,勇于开拓,走出传统供销合作社封闭经营的旧圈子,通过开放办社,加快发展速度,努力探索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式,重塑供销合作事业的辉煌。
    (二)抓住重点、稳步推进。 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紧紧围绕建好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等工作,统筹运用好各项支农扶农政策,抢抓机遇,借势发力。同时,切实加强对合作主体的跟踪指导与服务,确保开放办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社合作指导处统筹负责推进开放办社工作。相关处室、公司按职责要求,负责研究实施开放办社的相关政策、办法和推进措施,并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开放办社的目标,推进措施和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促进开放办社扎实推进和取得实效。
    (四)强化激励,政策扶持。 在推行开放办社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于引进资金的直接人员,视引进资金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于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和能人,并给供销合作社发展带来新的成效,可采取年薪制、绩效奖加以鼓励;具体奖励事项由各市县供销合作社制定。
    (五)把握原则,防范风险。 在开放办社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各项经济政策,积极防范在开放办社中出现的法律、政策风险。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各种合同、协议的条款要合法合规、权利义务均等、明确责任归属。在合作和投资过程中,对供销合作社的货币性资产、实物性资产都要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社有资产的流失,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六)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省社合作指导处要加强对开放办社的指导,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开放办社加快推进。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在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造基层社及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等方面及时报送好的做法和经验。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