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出台《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

05.07.2016  23:04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豫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出台了《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实施方案》。全系统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基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和服务水平。

  方案明确,从2016年开始,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恢复重建工作,基层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县及县以下销售总额占系统销售总额的80%以上,利税总额占系统利税总额的7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达到6.2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200个,全省60%以上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发展。一是恢复新建一批。对无场地、无人员、无网点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开放办社,采取龙头带动、强社带动,重塑市场经营主体。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县域网络、经营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三无”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当地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形式恢复重建基层供销合作社。有农资经营基础的,要联手开展代销、配送、庄稼医院、统防统治等业务,促进“三无”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增加经营收入;有农业特色产品和优势资源的,可以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入手,开展信息、培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引进、农产品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功能。到2020年,基本完成“三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恢复重建工作,实现“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点”的建设目标。具体标准是:有精干的工作班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有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经营服务门店,60%以上的行政村有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经营服务网点;有统一规范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年度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是改造提升一批。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靠资产租赁、门店承包维持生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招商引资、股权改造、合作开发等方式,推进存量资产的升级改造,盘活的优势资产优先用于涉农服务项目和农村电商发展。资产的升级改造要与项目建设紧密结合,有市场需求和区位优势的,可以改造为大中型连锁超市;有农产品市场条件的,可以实施市场的改造提升,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有种养业规模的,可以以土地托管服务为切入点,发展生产性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农业化、系列化、规模化全程服务,打造“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从2016年起,“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实施县域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升级项目,到 2020年底基本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升级改造任务。具体标准是: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得到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了保值增值;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个以上,牵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个以上;乡镇有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农资配送中心和日用消费品超市,90%以上的行政村有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经营服务网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年度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润10万元以上。

  三是做大做强一批。对组织健全、设施完善、资产完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按照产业多元、多点支撑的要求,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资源,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努力打造一批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为一体,功能完备、发展强劲、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社,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到202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每个县要打造3-5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社,全面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振兴发展。具体标准是:遵循合作制要求,完善理监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管理规范民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份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设立了较为规范的综合性为农服务中心;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6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个以上,实现了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发展;所有行政村有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经营服务网点;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年度销售总额3000万元以上,年实现利润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