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储蓄员挪用200余万元公款疯狂赌球获刑11年

07.01.2015  16:49

  澄迈县邮政局桥头支局储蓄营业员王延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分29次空存2139988元到自己及妻子的账户,而后将其中1931358元转入赌球网站账户用于赌博。2014年12月24日,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延安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继续追缴其挪用的公款人民币952015元。

  据了解,2013年12月8日至10日凌晨,王延安利用其担任澄迈县邮政局桥头支局储蓄营业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中国邮政银行操作系统平台,先后13次空存470000元到妻子的银行账户中,而后分12次将其中469999元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后来又分17次空存1669988元到其本人的银行账户里。前后共计空存了2139988元。期间,王延安登录某赌球网站,将其本人账户资金多次通过网上支付转入该网站的账户从事赌博。至2014年12月10日6时左右,王延安转入该赌球网站的账户共计1931358元。

  2013年12月11日,王延安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澄迈县邮政局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从支付端口账户追回涉案赌款共计979379元;王延安及其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08594元,尚有952015元没有追回。

  省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延安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数额共计2139988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延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用于非法活动,且有952015元未能追回。鉴于被告人王延安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省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延安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延安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刘江浩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