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检察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相继出台

21.07.2017  11:23

  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为了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固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在广泛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限指引(2016年版)》、《海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核阅办法》、《海南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业务文书权限设置表》等三个文件进行重新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权限配套制度,确保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强化监督,规范办案流程,切实做到放权不放任。7月14日,修订后的三个文件已正式印发,三级检察院统一实施。

  进一步明确检察官权限基准

  《权限指引》采用“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相结合的方法,既规定了117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又规定了137项检察官决定范围的案件和事项。重新拟定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检察官权限,将相关条文修订为严格的办案权限事项,并在公诉业务中剔除了属于事务性工作的事项。

  为更好地将权力下放、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权限指引》将近10项较为重大的办案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在侦查监督业务中对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决定权交由检察官决定;在公诉业务中,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下级检察院指定管辖请示批复的,均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普通罪犯减刑案件提出检察意见书的权力均由检察官行使。

  《权限指引》对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控告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管理、派驻乡镇检察室等9个业务条线的49项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占全部条文的约20%。修订后各项内容逻辑更为连贯,表述更为准确,行文更加规范。

  不断优化对检察官权力监督

  修订后的《核阅办法》,结合实际适当缩小了核阅案件的范围。按照高检院《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核阅办法》规定侦查监督业务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公诉业务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不报请核阅。根据测算,以上案件约占目前案件总数的约50%,将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核阅办法》进一步缩小核阅文书范围,增加核阅的业务条线。将原3个条线的19种文书进一步减少到6种,减少了68.42%。《核阅办法》同时增加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拟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进行核阅,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中一般的终结审查、受理依职权监督案件以及中止审查决定的文书进行核阅。修订后的《核阅办法》总计核阅5个条线10种业务文书,文书总数较修订前减少47.37%。

  减少检察长亲自签发法律文书的环节。修订后的《核阅办法》将检察官决定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委托给检察官行使,从而进一步简化了工作流程。

  全面落实检察官权限配置

  此次《权限设置表》的修订,共涉及5个业务条线共92个文书,包括侦查监督18个,公诉51个,刑事申诉5个,刑事执行检察9个,民事行政检察9个。

  通过业务文书权限的调整,实现了“三个落实”:《权限指引》所涉及的近10项较为重大的授权事项得到落实;《核阅办法》所规定的减少核阅以及可以不核阅文书的规定得到落实;高检院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或不涉及办案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的规定得到落实。

  《权限设置表》实现了对一些附随性、程序性办案事项决定权的权力下放。此次调整的92个文书中,最低审批权限由副检察长调整为检察官的有55个,由部门负责人调整为检察官的有35个。这些文书中,有近30个属于附随性、程序性文书,通过对附随性、程序性权力的下放,既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又提高了办案效率。(林玥 苏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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