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住建局详解住房限购细则居民家庭认定以购房人户籍为准

13.05.2017  08:33

  ■ 本报记者 叶媛媛

  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明确限购范围、设置限购区域等八个方面对海口房地产调控提出实施细则。针对群众关心的部分问题,今日海口市住建局给予解答。

  一、海口市实施细则的时间如何确定,与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如何衔接?

  答:海口市限购的《实施细则》自公布实施之日2017年5月10日起正式生效。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之间购房的仍参照《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低层住宅、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不包含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

  自2017年5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一并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此外,《实施细则》还增加了限购区域的划分以及对应的购房资格的认定。

  二、商品住宅、二手住房都包含哪些?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三、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答: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既有本省户籍也有非本省户籍的,以购房人户籍为准。

  四、限购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具体实施时间的界定上,在4月14日《通知》印发之前,已交定金或首付款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需提供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凭证,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银行卡账户转到开发单位账户,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经住建部门核实后,可继续进行网签备案。

  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10日之间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完成网签的购房居民,可以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按《通知》规定提供居民个人购房资格证明后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海口《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开始进行买卖交易行为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之一提供在2017年5月10日前(含当天)的付款凭证以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之后可继续交易。

  五、现役军人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答: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在海口购房的,提供驻地部队的单位证明,可按本省户籍居民资格购房。

  六、对原已在海南拥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如何界定其购房资格?

  答:在海口《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在本省仅拥有一套保障性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经核实无其他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的,可在海口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

  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买资格、条件等按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七、非本省户籍家庭购房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购房须先到住建部门及不动产部门确认购房资格后(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非本省户籍家庭(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海口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房、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需提供:1、经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承诺书可以从网签备案系统打印或到窗口领取);2、全省范围内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住建部门提供)及家庭无住房证明(国土部门提供)。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所购住房在限购区域内的,非本省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其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两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

  八、无购房备案证明和家庭无房证明如何出具?

  答: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家庭无住房证明都可以直接到海甸岛怡心路9号海口市产权交易中心办公大楼二楼的交易大厅申请开具。购房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分别到住建及不动产受理窗口办理。

  九、原已取得预售的商品房是否还需办理价格备案?

  答:对于在《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并已开始对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在《实施细则》发布一个月内到海口市物价局完善价格备案手续(海口市物价局地址:长滨路市政府第二行政办公区17号楼南楼三楼3045、3039室),将所有未售房源按“一房一价”的要求向物价部门提交价格备案手续。

  (本报海口5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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