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14.11.2016  12:02

琼建办〔2016〕9号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3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行“双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范围内的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管的其他行政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执法稽查处负责统筹全厅“双随机”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指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工作。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权责清单,进一步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完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处室(单位)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实际情况,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厅建设执法稽查处报送本处室(单位)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再进行随机分配。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合并。
  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四条   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优先从本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 不依照本《工作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