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30.11.2017  17:02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存放,保障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存放风险,优化资金存款结构,提高暂时性闲置资金存款收益,获取资金增值最大化,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全省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于近期出台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规定,将采取利率竞价方式,结合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综合考核评分情况,在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范围内择优选择资金定期存放银行。资金范围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确保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日常业务资金需求后的剩余资金。资金存放管理遵守依法合规、运行安全、科学评估、兼顾效益的原则。

据介绍,为防范资金存放风险,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委托银行如经人民银行评定存在资金风险或定期存款竞价利率不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不得参与竞争。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如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兑现,或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竞争。

据了解,《暂行办法》还严格实行利益回避制度,明确规定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利益相关部门工作,不得将本单位资金存放在该银行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廉政风险。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施行,在确保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既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也进一步规范了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存放风险。同时,通过对委托银行日常住房公积金业务、完成业务指标情况、人民银行综合评价和服务质量优良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可以充分调动委托银行积极性和促使委托银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摘自《南海网》2017.11.29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