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政发布 海南农垦实施时间待定

14.11.2014  15:02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垦区职工非常关心新政策何时能在海南地区落地实施,为此,记者专门前往省农垦总局住房保障处了解情况。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海南省执行新政策的正式文件通知,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仍按照原有政策缴存、贷款及提取。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用于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提取父母公积金购房;销户提取全部余额;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治疗重大疾病等7个方面。

  作为用于职工购房、建房、装修的重要资金,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以往在发挥其应有效能方面却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济富不济贫、提取使用难、管理混乱等。在此次发布的新政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标志着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新动向。

  据有关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实施将为广大缴存职工带来不少便利和实惠。记者了解到,相较于2010年,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政策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异地互认的政策适应了职工流动性的需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了等待时间。

  此次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一是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充分运用资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三是支持基本住房,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是降低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五是健全贷款服务,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六是适应职工流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有关专家提醒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相较于商业贷款会更便宜。例如,贷款购买一套70万元的房子,首付30%,贷款15年,商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约为28万,而公积金贷款只需18万。因此,在公积金新政出台后,中低收入的缴存职工,更应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看到关于实施公积金新政的新闻后,我也查阅了相关内容,感觉新政的规定更加明晰了。”来自海南橡胶集团党群工作部的左国辉一直很关心住房公积金政策。但他坦言,在现实办理过程中,仍存在着手续繁琐等问题,并且不知道海南省在政策落地实施后,会不会产生新的变动。

  对此,省农垦总局住房保障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垦区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任何疑问,除了可以查阅相关文件外,还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咨询,该热线将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拓展服务。(余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