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13.04.2017  23:44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在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方面,《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加强对本地区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将地级以上城市、地州盟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县(县级市)的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统筹安排中期(五年)和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此外,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要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

  在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方面,《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同时,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按年缴纳土地收益。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在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方面,《通知》指出,一方面要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落实好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另一方面,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各地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超大、特大城市和其他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通知》要求,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房地产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各市县主管部门的分类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