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低保经办人和申请人是亲属须备案

23.01.2015  11:16

      原标题:我省出台低保新规严防“人情保”“关系保”

      经办人和申请人是亲属须备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机制,加大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优亲厚友的不良现象,近日,我省出台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加强低保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监护人、被监护人等均为近亲属关系。

      根据《办法》,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按规定进行备案。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年度核查等环节,应回避。

      《办法》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档案要单独管理、一户一档。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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