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陵水!男子伙同他人将“中介”非法拘禁并殴打,法院判了!

17.01.2022  12:01

  因购买的电商软件无法使用且无法退款,一男子伙同他人将电商软件“中介”非法拘禁并对其殴打。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害人邓某以人民币230000元的价格向“伍哥”购买某跨境电商软件及技术服务,李某将其中的190000元转账给邓某,余下40000元直接转账给“伍婊哥”。李某付款后,发现其购买的软件无法使用,在向“伍婊哥”和邓某要求退钱未果后,于2020年11月1日晚约邓某至陵水县光坡镇某别墅内见面,后邓某与其朋友别某一起到某别墅内与李某见面。

  李某将邓某和别某带到别墅地下室内,让邓某查看购买后无法使用的软件,在此过程中,李某与邓某发生争执。李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马某和“少云”“老邓”“凯凯”(身份均未查清)等人将邓某和别某围住,使用拳头和竹棍殴打邓某,要求邓某退钱才能离开别墅。之后,邓某开始向朋友借钱,别某也一起向朋友借款。至11月2日11时许,邓某、别某通过朋友共借款190000元转账至李某指定的账户,之后李某便让邓某和别某二人离开。经鉴定,邓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到案。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邓某赔偿30000元,邓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马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陵水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