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多次飞车抢夺金项链,儋州一男子获刑11年

18.05.2021  21:33

  近日,州一男子羊某某伙同薛某某(批捕在逃)在白马井地区多次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

  2020年8月25日,儋州市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与该院派驻白马井检察室在儋州市公安局白马井派出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2起飞车抢夺金项链立案监督线索,儋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儋州市公安局发出2份《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儋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对上述抢夺案进行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2020年9月16日儋州市公安局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羊某某抓获。经讯问,羊某某对伙同薛某某在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在白马井地区驾驶车辆乘人不备抢夺金项链11起(其中1起未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羊某某驾驶机动车多次实施抢夺,其中一起抢夺对象系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定罪和量刑建议,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车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官正告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检察官提醒:夜间出行或独自出行,要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保持警惕。如果遇到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机智沉着应对,牢记“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安全是第一位”,在脱离危险后及时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争取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