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财政多举措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盘活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06.06.2015  20:52

海南省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新修订《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打破支出结构僵化、利益固化的藩篱,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盘活用好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各部门(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2015年,所有省直预算部门部分公用经费预算按定额标准的85%安排,经常性项目预算原则上按不高于2014年预算的85%安排;“三公”经费预算零增长;一律不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资金。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对2014年预算执行未达标的单位经常性项目预算在压减15%的基础上再压减10%。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根据实际需求及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2015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资金的63.7%,已完成中央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修订《海南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将激励机制引入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与市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控制、财政收入增长质量以及财政支出和财政预算绩效等五因素相挂钩。推进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由193项精简为141项,精简比例达26.9%。通过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将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切块分配给市县,增加了市县政府资金安排自主权。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项资金动态目录管理,严格控制新设立专项资金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三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修订省本级结余结转指标管理办法,每年9月和12月两次对结余结转指标进行定期清理盘活。2014年全省共盘活财政存量资金85.2亿元,其中省本级盘活35.4亿元结余指标,主要投向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垦区)棚户区改造、农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红岭灌区工程、台风灾后重建等民生建设领域。利用我省会计集中核算的体制优势,统筹财政全额供养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账户资金2.9亿元,用于安排2015年项目支出。2014年我省公共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2%,提前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确定的“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9%”的目标水平。

四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出台《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理清政府购买服务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的问题,规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程序、方式及资金来源,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下一步,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规程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