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后遭公司内部劝退 陵水一员工状告单位被判败诉

06.07.2014  11:56

      原标题【休产假后遭公司内部劝退陵水一名员工状告单位,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判该员工败诉】

      陵水一名物业公司前台,在休产假后离职。她认为是物业公司对同在公司上班的丈夫做工作,导致自己被强行劝退。为此,双方对薄公堂。

      2012年4月,彭燕受聘于广州天某物业公司陵水分公司陵水富力湾物业服务中心,任前台钥匙管理员,并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1360元。

      2012年11月12日,彭燕向物业公司申请三个月产假。彭燕正常上班时,物业公司每月向彭燕发放的工资,扣除社保、税费后有1400元、2000元不等。

      “休产假到期时,因当时刚生完小孩才一个多月还在哺乳期,无法及时返回公司上班,我委托同在公司工作的丈夫,向物业公司申请延长一个月晚婚晚育假期或请一到两个月的事假,待小孩大一点再返回物业公司上班。”

      彭燕诉称,物业公司回复是公司已批准了彭燕三个月的产假,不能再批准任何假期。“公司在未获得彭燕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我丈夫周强代理做了内部劝退处理。我没有未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公司也没告知、征得我同意,强行要求我丈夫单方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违法解除与彭燕的劳动合同关系。”

      彭燕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工资6000多元,加班费5200多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800多元,她共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已没有劳动关系,彭燕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2013年2月15日,周强代妻子彭燕向物业公司提出“因刚生完小孩,无法返回上班,特申请辞职”的离职申请。

      陵水法院认为,彭燕的辞职虽是丈夫周强代为申请,但物业公司有理由相信周强有代理权,公司办理彭燕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背彭燕的意愿。彭燕称其申请辞职是物业公司未批准延长产假的情况下被迫的,但没有举证证明是被迫申请辞职,也没有举证证实其有申请延长产假未获批准的情况。

      近日,陵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彭燕的诉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员工如被强行劝退

      应注意取证索赔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违规强行劝退,应注意取证,以免在诉讼维权中产生不利的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3)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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